廣告費
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欲望,以達到促銷的目的,而支付給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費用。
業務宣傳費
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廣告發布者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
區別點
二者的根本性區別為是否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
相同點
1、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都是為了達到促銷之目的進行宣傳而支付的費用。
2、在企業所得稅上對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均規定實行合并扣除,因此再從屬性上對二者進行區分已沒有任何實質意義,企業無論是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通過廣告公司發布廣告,還是通過各類印刷、制作單位制作如購物袋、遮陽傘、各類紀念品等印有企業標志的宣傳物品,所支付的費用均可合并在規定比例內予以扣除。
提 醒
企業年度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40%需直接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余下的60%若超過主營業務收入的0.5%扣除限額的部分仍應調增,因此一部分企業利用業務宣傳費與業務招待費概念上的相近,會把一些本應屬于招待方面的支出并入業務宣傳費,達到偷逃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因此提醒大家:
1、商場或購物中心的禮品費發票屬于業務招待費;
2、向客戶送禮還應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會計人員要正確區分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不可因混淆概念而違反稅法。
政 策
●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做了原則性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p>
● 財稅〔2017〕4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